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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卡消費開立發票 須載明卡號末四碼

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統一發票備註欄是否應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若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例如,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原應處20,000元罰鍰,但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故僅處罰鍰新台幣15,000元;倘消費發票金額依定價10,500元開立,計算營業稅銷售額僅10,000元,原應處100元罰鍰,雖低於1,500元,但依規定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仍須處罰鍰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