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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扶養死亡親屬 補帶罰

2014年請公所人員代為申報2013年綜所稅,事後發現將2012年已死亡的祖父列報扶養,若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會被罰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在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依法剔除該項免稅額予以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另外,吳先生雖是將資料交由公所服務人員代為申報,因公務機關提供服務人員代為輸入或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性質上屬便民服務的措施,內容須由納稅義務人核對確認無誤後申報,若有短漏報情事,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特別注意該受扶養親屬於結算申報年度是否仍生存,以免因虛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