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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年底前繼承房地 申報所得可選舊制

房地合一新制明年上路,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是年底前繼承、明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地,雖然持有未滿二年,仍然可以依照舊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而非被課以新制45%的重稅。

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擔心繼承房屋後的買賣問題,申報繳稅是否要採房地合一制度。但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和原因不是自己能控制,為了不影響改制前已持有房地者的權益,財政部已於日前頒布解釋,放寬民眾適用新舊制的選擇。

如果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是在今(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且房屋是自用住宅,繼承人無論是在何時出售這筆房產,都可以選擇是用舊制或新制申報繳稅。若是買賣取得房產,或是房屋用途不是自用,則民眾就不能自行決定課稅方式。

例如,小明的父親在今年3月購入房屋,小明在同年9月繼承,則小明在明年初出售時,被繼承人和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雖未滿二年,仍可用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