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廈管委會承租屋頂是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取具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固定資產)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