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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宅未申報 連補帶罰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供出租或營業用途,地價稅就不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民眾應該即時申報。如果沒有申報,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指出,每年在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的時候,都會查到許多地主未申報的案例,土地原先是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在地上房屋出租後卻未向稅捐機關申報,並且改為一般用地稅率。

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當地價稅原先適用於特別稅率的事實消滅,而民眾又未在使用情形變更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會要求民眾補稅,並對其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依照土地稅法,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土地辦好戶籍登記,土地的建築改良物屬上述對象所有,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面積符合相關規定,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有一處,該筆土地才會被認定作自用住宅用地,可以按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目前地價稅的一般用地稅率採累進稅率,最低為千分之10、最高可達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為千分之2,差距頗大。

該局補充,如果土地的所有權移轉,像是有買賣、贈與、繼承和自益信託等情形,即使移轉後土地用途沒有改變,但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課稅主體)已經變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重新向稅捐機關重新申請,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