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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獎助津貼 列其他收入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取得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僱用獎助津貼,應該列報為其他收入,不屬於代收代付性質的款項。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該注意會計項目的正確與否。

依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只要雇主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的勞工滿30天,就可以向原推介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服務機構將會根據工時和人數發給不等的津貼。因此,僱用獎助津貼應該列報為其他收入。

國稅局舉例,最近受理一件行政救濟案,甲公司透過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介紹,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因此在102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的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該公司誤認這筆津貼是屬於代收代付性質,於是將其列為薪資費用的減項,並採取擴大書面審核的方式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後,國稅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並依相關規定核定漏報所得額84,0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複查。國稅局查明,公司是將應該列報為其他收入的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是屬於會計科目的誤列,應該予以轉正。

該公司後將項目轉正,並自行調整到擴大書面審核的純益率標準,稅局於是決定追減補稅金額、撤銷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