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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災害損失證明 事發後30日內申請
因颱風侵襲所遭受之損害,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水災、風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該分局說明,申報表應填明受損財產資料,檢附受損財產照片及取得憑證,受損財產欲修理者,請將估價單同時附送;修理後並檢送修理費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因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