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6)日初審通過,新增「勞基法」第15條之1,未來雇主若未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不得向勞工要求最低工作年限。
目前職場上勞動契約,不少雇主要求勞工要訂「最低服務年限」,例如須在該公司待滿二年才能換工作。此項約定不符合勞工工作自由的權利,立院昨日初審通過,將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予以規範。
官員表示,依據通過條文,雇主若要要求勞工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