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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條款/沒給簽約金 禁設工作年限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6)日初審通過,新增「勞基法」第15條之1,未來雇主若未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不得向勞工要求最低工作年限。

目前職場上勞動契約,不少雇主要求勞工要訂「最低服務年限」,例如須在該公司待滿二年才能換工作。此項約定不符合勞工工作自由的權利,立院昨日初審通過,將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予以規範。

官員表示,依據通過條文,雇主若要要求勞工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提供簽約金,或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