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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團體獲配股利 屬孳息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是團體投資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股利或盈餘,雖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屬「孳息收入」,應併入其他各項收入以計算支出比例,用來檢視當年度的所得是否符合免稅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實務上常可見到機關團體誤把股利計入所得額報稅,或是誤算自身的免稅標準,導致之後還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的使用計畫,徒增麻煩。

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慈善等機關或團體,因為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分配到的股利、盈餘淨額,是屬於「孳息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但機關團體在計算支出比例是否達到法定免稅標準時,應該要把股利納入孳息收入。免稅標準,意即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必須高於或等於基金每年孳息和其他各項收入的60%,該機關團體才能免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基金會102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總共350萬元(包含股利淨額50萬元)、和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180萬元,該基金會以收入300萬元(扣除股利淨額50萬元)計算支出比例為60%(180萬÷300萬元),誤以為符合免稅標準。

然而,正確的免稅標準計算方式,應該將股利納入慈息收入計算。

正確算法應該是以包含股利淨額50萬元的收入350萬元為分母,得出支出比例為51.42%(180萬元÷350萬元)。國稅局因而判定該基金會不符合60%的免稅標準規定。

此外,根據免稅標準的同條規定,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才能免納所得稅。而此案中基金會的結餘款已經超過50萬元(收入和支出的差額,350萬-180萬元=170萬元),該基金會應該編列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的使用計畫,經過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才能免納所得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