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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事由無法繳稅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籲請納稅義務人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如果確有困難,則可依規定於限繳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