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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二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了要提出雙方簽訂的合約外,還要備妥可以證明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像是匯款資料或往來書信,避免因為資料不齊而要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佣金指的是企業或個人之間因仲介生意、介紹客戶所支付的金錢。實務上常可見到關係企業之間簽訂簡單合約,卻因一時疏忽未開立收據,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國稅局之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500萬餘元。雖然該公司留有和個人簽訂的佣金合約,卻無法提供銀行轉帳的文件。該公司說明此筆款項是分次以現金支付、沒有拿到收據,但國稅局認為此筆支出金額頗高,透過現金支付並不合理,所以全數減列原本帳上的佣金支出,並且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佣金時,應該備妥相關文件,以免日後遭到國稅局剔除佣金支出、要求補稅。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應該提供雙方契約,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仲介事實的文件,以供國稅局認定。個人佣金支出的原始憑證,則要以收據、銀行送金單或是匯款回條為主,必須寫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