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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租後售避奢侈稅 補帶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常發現有民眾藉由「先出租、後賣出」的形式交易房地,用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但國稅局會依照實質課稅原則,除了依法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不管是先租後售或是以租代售的形式,只要是已經事先「預約」、雙方決定好商品價格和移轉時機的交易,課稅的時間點就會回溯到買賣時點。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根據納稅義務人的實質交易行為課稅,而非表面形式。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在103年度7月簽訂半年期的房地租賃契約,把持有的房地出租給乙君。雙方另外同時簽訂不動產買賣備忘錄,事先約定好買賣標的物和金額,乙君並支付訂金100萬元,雙方約定在甲君持有房地滿兩年之後,甲乙雙方再另外簽訂買賣契約書,在乙方支付全額款項後,再辦理買賣移轉登記。

國稅局解釋,案例中一開始簽定的備忘錄其實已經形同事先的交易協議。雙方協定讓乙君先以租屋的名義擁有甲君的房子,是為了讓持有時間看來較短,因此被認定為刻意避稅的交易安排。根據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的原則,課稅時間點應為交易的實際發生時點,也就是簽署備忘錄的時刻。國稅局於是依特銷稅條例核定補徵特種貨物和勞務稅40餘萬元,並處以2.5倍罰鍰。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將於明年上路,特種貨物和勞務稅條例也會於年底落日,但如果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納稅人交易房地的實際時間點是在今年,則仍須依照特種貨物和勞務稅的相關規定補稅,並且處以罰鍰。根據該法,納稅義務人除了補徵稅款外,可依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