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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報佣金支出 須提仲介事實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應提示哪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個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依據前揭查核準則同條第5款規定,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該分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500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惟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經公司說明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未取具收據,依前揭規定,原帳列佣金支出500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