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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買賣合意解約 持有期間重新起算

雙方合意解除已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賣方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賣方嗣後再出售該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該分局舉例,甲君於104年1月1日與乙君簽訂不動產銷售契約書,並辦竣移轉登記,嗣後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乙君於104年1月30日將不動產辦竣移轉登記與甲君,乙君返還不動產與甲君之行為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另甲君嗣後再出售該不動產,應該以104年1月30日為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