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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執業 薪資禁列費用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可否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1978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不得以伙食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