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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發票現行犯有法可管了。財政部修法,在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的漏開發票行為,未來將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的行為罰鍰,罰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行政院會昨(29)日通過財政部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調整目前稅捐機關藉由檢舉、站崗查稅等方式,查獲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業稅之前的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完全無法可罰所出現的漏稅漏洞,增訂稅捐機關在法定申報日前,查獲營業人漏開發票時,即可按其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由於在申報日前查獲的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其法定申報期限還未屆滿,稅捐機關祭出罰則僅能根據其漏開發票的行為處罰,尚未構成漏稅罰的處罰標準,依據規定必須訂定裁罰上限金額,修正後的營業稅法對這類申報前被發現漏開發票的「現行犯」,所訂最高罰鍰不能高於100萬元。
財政部指出,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間為當月的1日至15日,但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的處罰授權,則未明訂查獲期間,以致出現裁罰空窗期。
財政部表示,有部分營業人被查獲短、漏開發票行為若落在15日申報期限屆滿前,因為尚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稅捐機關縱使發現其有短漏開發票行為,業者仍有補救申報的機會,無法對其處以漏稅罰,因此形成無法可罰的現象。
財政部表示,短、漏開統一發票的業者,除了已有逃漏稅的犯意外,也可能使下一階段的營業人隨之漏進、漏銷,進而形成上下游一條鞭漏稅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加以防杜。
修正後的營業稅法,賦予稅捐機關在申報截止日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的裁罰權限。
依據修正草案條文,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若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稅捐機關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之後,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