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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拖款 須付廠商利息
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常有拖延支付款項給廠商的現象,造成廠商周轉失靈、經營困難。立法院昨(29)日朝野協商政府採購法達成共識,未來若政府機關延遲付款,必須支付廠商遲延利息。此草案可望在立法院休會前完成三讀。
有鑑於地方政府財務控管失能,常有挪用預算、拖延支付款項與廠商等問題,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人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經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昨由立法院長王金平主持朝野協商,未來政府採購預算依預算法辦理,但若未依契約給付款項,應付遲延利息予廠商。
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李貴敏表示,林岱樺草案原本明訂,未來政府辦理採購所需之預算,並已完成立法程序者,應予管控;不過現場有人認為,預算法已有相關規定,依預算法辦理即可,協商後拿掉「應予管控」字眼。
修正草案明訂,政府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證明文件後,應於30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在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於30日內付款,杜絕政府單位因拖延支付款項,造成廠商周轉不靈,進一步倒閉的風險。若有違反規定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機關必須支付遲延利息給廠商。
朝野協商原本也要討論有關強制仲裁的修正草案,規範未來若履約發生爭議,如果廠商提出強制仲裁申請,行政部門必須接受。不過工程會在協商中表示,此部分應該雙方同意,王金平裁示留待下次協商,並請工程會和草案提案人國民黨立委陳根德在下次協商前溝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