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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限申報進項憑證 查定稅額內可扣減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是否可扣減進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營業人應依限申報進項憑證,才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申報進項稅額之10%。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各該當期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抵,(如1月5日申報當期10月、11月、12月進項憑證,以此類推)。該分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屬非各該當期之進項憑證,皆不得扣減查定稅額,是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申報扣減期限及進項憑證所屬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