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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合建分屋互易房地 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本建設公司若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銷售額該如何認定,且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也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屋價格應該等於土地的價格(土地免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