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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賣自住房免特銷稅 不計孫子名下房產
名下有一戶持有未滿二年房地出售,除自己跟配偶及未成年獨生子持有該房地外,其未成年孫子名下另有一戶房地,出售自己名下房地要不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特銷稅;關於出售持有二年內自住房地免課徵特銷稅之持有戶數及範圍,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一戶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出售持有未滿二年自住房地時,自己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地,其未成年孫子名下房地不計入戶數,且已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及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免課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