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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團體兩項所得 要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及公益慈善機關及團體與本業相關的收入、支出雖可免營所稅,但因銷售貨物、勞務所產生的所得,仍得繳稅,包括受政府委託承辦業務的收入、或代為銷售貨物而產生之收入,機關團體應注意,以免因錯報而遭調整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的收入,有應稅及免稅兩種,申報時應留意各項業務的收入是屬於何種性質,以免錯報。實務上,機關團體最常錯報的所得之一,便是受承辦政府委託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舉例來說,先前就查到有一機關團體,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在銷售貨物、勞務收入之外的項目下列報了「取得政府機關收入」500多萬元,但進一步了解發現,該筆收入是因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分析所取得,不屬免稅範圍。因此,國稅局將該筆500萬元收入,更正為「銷售貨物、勞務收入」,就剩餘80萬元所得,補徵該年度應納稅額1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