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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受災戶 可申請緩繳稅款
財政部表示,因蘇迪勒颱風造成財物受損,以致無法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企業及個人,符合稅捐稽徵法適用分期或延期繳稅的資格,若受災企業及個人目前仍有應繳未繳稅捐,金額未逾20萬元者,可延期一到二個月繳稅;應納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最長得延期一年。
今(2015)年8月8日中颱蘇迪勒侵台,強風豪雨為台灣地區造成重大損害。財政部指出,風災損失除了可以申請減稅之外,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今年5月間發布的行政命令,因受災以致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以依據財政部所訂「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指出,蘇迪勒颱風的受災企業及個人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在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的證明。
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的方式,是按納稅人應納稅捐金額分級訂定,例如: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應納稅捐超過20萬元但未達100萬元,可申請延期一到三個月,或分二到六期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