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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出售未滿兩年房地 有條件免課特銷稅
出售拍賣取得未滿兩年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個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如未滿兩年出售,除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外,其餘均應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繳款書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違反前揭規定,除補徵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