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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申報扶養大陸配偶 附關係證明身分證

申報綜所稅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居民身分證影本。(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1、在學證明。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