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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秘書/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又稱為小店戶,主要是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的營利事業。

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的是,小規模營利事業原則上不必使用統一發票,每月營業稅額是由稅捐機關按其經營情況按季查定課稅,營業稅率為1%。

當小規模營利事業認為稅捐機關查定稅額太高時,亦可自行加總最近六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平均月銷售額後,將資料送至所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並繳稅。自2007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起徵點訂為新台幣8萬元(銷售貨物)及新台幣4萬元(銷售勞務),因此,若屬營業狀況不好的小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4萬元或8萬元的營業稅起徵點標準時,毋需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