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收入,是否應辦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該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二、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得製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惟其仍得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申請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