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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應主動申報 避免挨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不少民眾不知道,出售持有未滿兩年房地須繳納的特銷稅(俗稱奢侈稅),必須要自行主動申報,千萬別等國稅局發單通知,不然錯過申報期限,沒在銷售契約訂定次日的30天內主動申報,將被視為短漏報而遭稅罰鍰。
北港稽徵所指出,近期查到數件民眾出售持有未滿兩年房地,因民眾誤以為國稅局會主動發單通知繳納,最終導致未在限期內申報,遭到補稅罰鍰的案件。
其中,民眾甲在2012年7月立約出售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地,銷售價格約2,260萬元,卻未依規定在訂約次日起的30天內申報,經國稅局在2013年1月去函調查後,才在同年10月補報,最終遭補稅339萬元,並處以0.25倍罰鍰84.75萬元。
甲不服氣,申請復查,主張不知道法令規定,誤認特銷稅和房屋稅、地價稅一樣,是收到稅單後才繳納,請求免除裁罰。不過,甲的復查遭駁回,國稅局的理由是特銷稅採自行申報制,在課稅範圍內的民眾應主動誠實申報,不能因不了解法令而免除申報義務。
稽徵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若符合須報繳特銷稅的條件,就得在銷售契約訂定次日的30日內報繳;若因一時疏忽或不了解法令逾期未繳納,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查到前補稅,還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