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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營所稅逾期補報 另徵20%怠報金

該公司因疏忽,未及時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會受罰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滯報通知書通知期限內補報,應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則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之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