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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以報關日年度為準
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報關日與交貨或收款日年度不同,銷貨收入之認列時點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該分局於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漏報外銷貨物收入300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以調整補稅。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