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買受人未索取發票 營業人漏開仍要罰  回上一頁
    問答/買受人未索取發票 營業人漏開仍要罰

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違章行為,是否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有所不同?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爰此,營業人不得以買受人未索取發票為由,而不依前揭時限表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