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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自貿港區物流課稅 從寬

提高招商誘因,財部放寬外商在自貿港區從事物流業務的課稅範圍,內銷比率超過10%者,各行業的境內利潤貢獻度比率一律定為12%,不再僅限電子及電池業;同時,委託自貿港區事業從事製造加工程度非屬簡易加工者,不需再提示國外帳證,利潤貢獻度改按境內加工成本占全部加工成本比例計算。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自由港區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工、儲存並交付與國內外客戶所產生的所得,除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該自由港區事業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的所得依規定設置帳簿憑證,核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代為申報繳納營所稅。

自由港區事業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稅務行業標準代號的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的總利潤,再依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的貢獻程度,計算外商企業在台來源所得課稅。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指出,考量實務上部分外商因無法提供境內外完整帳簿資訊,致其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的貢獻程度計算困難,為利自由港區事業代理外國營利事業計算申報繳納所得稅,財政部重新研擬從寬措施,做為外商企業計算在台交易流程貢獻度的準據。其課稅原則包括:

一、在台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的交易流程者,貢獻程度為12%。

二、在我國境內除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等「物流」業務外,另有製造加工行為者,貢獻程度=12%+(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境內、外製造加工全部成本費用)。但貢獻程度以不超過100%為限。財政部規定,境內製造加工的成本費用,可包括境內購買原物料與委託加工的相關成本費用;境內、外製造加工全部成本費用,則是以境內製造加工的成本費用及國外貨物的進口報單價格合計數認定。

財政部同時也將外商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等「物流」交易階段的利潤貢獻度適用範圍,放寬為不分行業別均得按12%計算境內利潤貢獻度,不再限電子與電池業,以鼓勵外商在我國自由港區從事物流轉運加值服務。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