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外資透過控股方式,將在台買賣房產獲利,藉海外股權買賣形式避稅,財政部明令,外資在境外買賣境外公司股權時,被交易境外公司股權價值,逾50%是由在台以買賣房產為業的轉投資公司構成者,其海外股權買賣獲利將被視為是房產交易利得,需向我國政府繳稅,稅率最高達45%。
財政部強調,明年起施行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後,稅捐機關也將列管在台專門以買賣房產為業的營利事業,如其有海外股東時,股東結構變化會是稅捐機關選查重點目標,以防範外資來台變相炒房。
財政部指出,外資來台炒房形式並不侷限實際在台出售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