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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約替代租金收據 要貼印花

房東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如果直接以租賃契約替代租金收據,將需負擔0.4%的印花稅。

財政部表示,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即俗稱的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如果收款人(即房東)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這份租賃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在收款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0.4%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目前被納入印花稅課徵範圍者共有四大類,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四類憑證,均須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指出,依法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或者合約書如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的契據時,就要按其屬性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另外,房東收取租金時,房客若非給付現金,而是採取開立票據,例如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型式支付時,房東在收取票據後,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可以就近至稅務局及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直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