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額,是否可以申報退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等),係採分離課稅,每組(注、聯)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按20%扣繳每注稅款後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退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