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勞工職災補助 免徵所得稅  回上一頁
    勞工職災補助 免徵所得稅

勞工在工作期間受傷住院,住院時公司發放的補助款,如具有補償費性質,可免列為薪資並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給付「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具有補償金性質,屬於免稅所得,應予免徵所得稅;但若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的員工醫療費用,即為一般補助費,應併入員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如何分辨何者是補助?何者又是損害賠償?財政部表示,勞工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以及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兩者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為雇主依法應負擔的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的薪資所得,准予免納所得稅。

至於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的員工醫療費用,財政部指出,可以歸類如營利事業依公司自訂的規章,對員工提供的醫藥費補助給付,即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費。員工取得這類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應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需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取得因職災受傷住院的補償性收入,需先分辨清楚其所得性質,非屬免稅者應辦理所得稅申報,以免漏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