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