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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公益團體轉贈物品 無所得免扣繳申報

公益慈善之機關、團體將受捐贈物品轉贈於受捐助之個人,是否應辦理免扣繳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機關或團體所給付之所得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上一年度內給付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該機關或團體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