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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約移轉 新約免印花稅
承攬合約因故無法履行,需要另立契約移轉給第三方承作時,原已簽訂的承攬合約已納印花稅將無法退回,同時另訂新約還要再繳一筆印花稅。但是財政部指出,原交易雙方如與第三方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新約即可免課印花稅。
承攬契據按金額貼用0.1%印花稅票,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已訂妥工程承攬合約並各持一份,雙方分別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事後因故乙無法履行合約,雙方已納印花稅均不能退還;工程合約改由丙承接,甲、丙在另立新約時,仍要再繳納一筆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合約,貼足印花稅票,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
財政部指出,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的印花稅款,因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納稅人不得申請退還。且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並另訂新合約者,須再繳納一筆印花稅。
為免因另訂新約額外增加印花稅負擔,財政部指出,如果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改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是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即屬形式上未另訂合約,如此即可免再另行繳納一筆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