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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官司獲和解金 要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因損害訴訟官司獲得的和解金,是否須申報個人綜所稅。國稅局釋疑,主要視和解金是否符合「為填補損害」的發放目的。
高雄國稅局指出,日前有民眾詢問,隔壁建商因施工,不慎造成房屋受損害,因而聯合其他住戶一起向建商提起訴訟,事後經過協調,建商願意賠償住戶房屋修繕費用及和解金共500萬元,不知這筆收入是否得繳稅。
國稅局解釋,500萬元中的損害賠償金及和解金必須分開來看,稅法規定,他人為了賠償自己「所受到的損害」所支付的賠償金,具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因此上述案例的500萬元中,屬損害賠償金部分,就可免稅,但要注意,住戶仍須提供相關修繕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至於和解金,由於主要不是為了填補損害而支出,依法就得視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
因此,假設修繕費用總共花了300萬元,那500萬元中,300萬元因屬損害賠償金,可免稅;剩下200萬元就屬和解金,這部分則得於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報繳。
國稅局補充,但也並非所有「賠償金」都可免稅,仍須視實際賠償性質而定。上述案例中的賠償金,因是屬於為補償個人具體損害的賠償金,依法才可免稅。
但若是賠償金主支付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賠償較抽象的受損利益,例如名譽賠償金、搬遷賠償金等,則不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