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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是出國旅遊旺季,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欠稅者為了想出境,會辦理分期繳納或先繳清部分稅款,使剩餘欠款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為就可出境,但這是錯誤的,只有繳清全部欠款或支付等值擔保品,才可解除限制出境。
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欠稅加罰鍰總計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是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就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實際上,欠稅金額在1,000萬元上的個人欠稅大戶及欠稅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一律都得限制出境,在此金額標準以下的欠稅案件,若符合有隱匿或處分財產行為、出國頻繁或行蹤不明者,稅局可視個案情形,函請行政執行署,限制其出境。
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欠稅人都想擺脫限制出境的拘束,但卻觀念錯誤。舉例來說,不少民眾誤以為,想解除限制出境,只要先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事實上並不是。此外,民眾也常誤解,只要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就可解除限制出境,這些都是不對的觀念。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欠稅人或公司負責人一旦被限制出境後,一定要繳清全部欠款,才可解除限制出境,若真的無能力以現金繳清欠款,也得提供相當擔保。所謂相當擔保,包括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台北國稅局建議,欠稅人若已遭限制出境,但急需出國,又無法一次繳清欠款,建議可改採提供相當擔保品的方式,解除限制出境禁令,不要誤信坊間傳言,採用錯誤方式嘗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