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起與配偶私下協議分居,未向法院聲請裁判,今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得,申報方式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有無補救方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私下協議分居,未向法院聲請裁判,其辦理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無法合併申報時,須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本案陳先生於國稅局尚未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補申報,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註明分居等情事。
若未補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