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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 虧損扣抵延至十年
因應企業併購法修正,相關租稅優惠也將同步調整,合併後存續公司既受的虧損可扣抵年限,將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企業股份轉換及分割所享的租稅優惠門檻,也將同步放寬;新制預定明年上路。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舉辦企業併購法、有限合夥法及公司法修正研討會,安永執業會計師周黎芳表示,因應企併法的重大修正,如放寬股份轉換及分割的對價方式,可不限於發行新股,同樣可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企併相關的租稅措施也同步調整。
周黎芳表示,據了解,總統明(8)日將公布企併法修正案,半年後正式上路,相關租稅措施將有變動,提醒企業注意。
首先,按現行規定,企業進行股份轉換和分割時,限100%以股份作對價,才可適用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的租稅優惠。但配合股份轉換及分割的對價方式放寬,新制上路後,只要股份占總對價的比重大於等於65%(例如對價中,66%為股份、36%為現金),便可適用,與收購所適用的租稅優惠門檻一致。
其次,按現制,參與合併的公司,在合併前尚未扣除的虧損,可由合併後的存續公司續使用,虧損可扣抵時間僅有五年,新制上路後,虧損可扣抵期間將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與所得稅法中,一般公司虧損可扣抵年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