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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個人設事務所執業 不得列報薪資費用

個人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業,是否可以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其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該分局特別呼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如獨資執業而有上開列報情形時,記得於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自行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