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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電玻璃10%貨物稅 免徵

財政部決定解除導電玻璃的免稅限制,導電玻璃免徵10%貨物稅的範圍,將不再受限於生產液晶顯示器等經核可的用途,此舉有助帶動光電產業發展並化解課稅爭議。

配合今(2015)年2月貨物稅條例修正的變革,財政部已完成貨物稅稽徵規則的修正作業,除鬆綁多項課稅限制,因應稽徵實務需要亦簡化包括飲料品等貨品的稽徵程序。同時,針對過去迭有爭議的導電玻璃免徵貨物稅範圍,也在此次完全鬆綁。

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的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平板玻璃,應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的強化玻璃免徵貨物稅;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條則限制,導電玻璃免稅範圍為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可導電的玻璃。

稅法限制導電玻璃僅供生產液晶顯示器才得免稅的規定,迭生爭議,財政部基於提升光電業者競爭力考量,採逐案解釋化解,曾先後對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電漿顯示器模組、積體電路封裝用具導電功能玻璃基板、觸控面板用微薄玻璃、製造薄膜太陽能板用的導電玻璃,及專供製造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的導電玻璃等,准予比照導電玻璃免貨物稅。

鑑於科技發展,導電玻璃用途將更廣泛,財政部認為,限縮導電玻璃的用途,並不符合貨物稅條例提供免稅的法律意旨,因此在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時,決定一舉刪除導電玻璃的限制條款,消除長期以來的徵免爭議。

財政部同時放寬對貨物稅廠商採購應稅原料的退稅限制。過去業者採購用以製造另一應稅貨物的原料時,若因故未事先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稅為原料,依法不得辦理退稅,導致出現重複課稅,此次則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同意廠商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事後再向主管稅捐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