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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留學遊學 佣金收入要稅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在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並非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無法適用零稅率規定,其銷售額須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違反規定的業者,一經國稅局查獲將被視為漏稅處罰。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在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申請留學、遊學的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並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給國內代辦遊學服務業者一筆佣金收入者,因該項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性質上屬於「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並非是與外銷有關勞務。
因此,當營業人取得這類佣金收入時,即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取得的收入,無法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應依法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已有相關漏稅行為遭查獲的案例。國內一營業人在申報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溢付的營業稅退稅案件時,經國稅局發現,該營業人所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約200萬元,經查調稅籍資料後,因其主要經營業務為留學顧問服務,國稅局進一步函請營業人提供銷售適用零稅率相關文件,發現營業人將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的佣金收入按零稅率辦理申報,結果遭國稅局核定調整補徵稅額約10萬元,並移送裁罰。
營業人如有提供遊學等業務服務項目,應在取得國外給付的佣金收入時,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