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發布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資」免徵特銷稅之11種案件類型,其中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該分局舉例說明,夫妻婚前各持有一戶自住房地且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條規定,於婚後致共持有二戶,嗣出售其中持有未達二年之房地,即屬「確屬非短期投資」免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