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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機構盈虧互抵 有限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注意了,北區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義賣、出售房地產等銷售勞務、貨物所產生的虧損,只要符合規定,便可於往後十年度盈虧互抵,但非銷售貨物、勞務部分業務所產生的虧損,則不在盈虧互抵範圍內。

北區國稅局解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所得,如為銷售貨物、勞務所產生,如義賣、出售房地產、股票、或經營醫院等,屬應稅所得,只要符合規定,便可於往後十年度盈虧互抵。但如為非銷售貨物、勞務所產生,如政府經常性獎勵補助、企業及基金會贊助或個人捐款等,屬免稅所得,不可於往後年度盈虧互抵。

原則上,基於獎勵機關團體從事與創立目的相關之活動,非因銷售貨物、勞務取得的收入,屬於免稅範圍。但若是銷售貨物、勞務的收入,如出售股票、房地產、義賣等,則必須繳稅。

至於虧損部分,為使機關團體能長久營運,當年度非銷售貨物、勞務部分的業務,若入不敷出,產生虧損,在年度帳務處理上,可以銷售貨物、勞務部分的盈餘(收入減掉成本後的餘數)相抵計算應納稅額。

例如某慈善機構當年度獲得1億元捐款,但用於救災的費用高達2億,虧損1億;義賣及出售不動產部分則賺了2億元,就可相抵,該機構當年度只須就賺的1億元繳稅即可。

但機關團體須注意,若是年度虧損想延後至未來年度,做盈虧互抵時,規定則有所不同。

若因銷售勞務、貨物業務所產生的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在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可自往後十年度銷售貨物、勞務的所得中扣除,盈虧互抵。

但來自於非銷售勞務、貨物業務所產生的虧損,則不可和銷售貨物、勞務的所得進行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