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公益團體盧小姐來電詢問:其103年度僱用甲臨時工處理事務,全年給付金額只有新台幣3,000元,是否仍須申報扣(免)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兼職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按給付額扣繳5%。故該公益團體給付予甲臨時工之薪資3,000元雖然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於104年1月底前,將103年度給付之薪資總額填寫免扣繳憑單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