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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辦妥停復業登記 免通知稽徵機關

營業人已辦理停復業登記,是否仍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呢?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

依規定,營業人欲停復業,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如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可免向主管稽徵機關送件辦理,視為已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該分局指出,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備,以免遭受處罰;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