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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稅資料交換 訂四不原則

兩岸租稅協議訂有課稅資料交換條款,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將明訂不追溯既往條款,且未來可以交換課稅資料的範圍亦只限居住者及所得稅。

台商在第三地投資的課稅資料,也不在協議交換的範圍內,政府將採最高規格保護台商的課稅資料。

張盛和說,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對台商有利,但不否認仍有台商對於兩岸交換課稅資料抱持疑慮。

張盛和強調,租稅協議經過長達六年的磋商與溝通,我方已爭取將課稅資料交換「四不原則」明訂在協議條文內,採取最限縮的租稅資訊交換條文,並自始封鎖大陸可能出現的不當或浮濫資訊交換請求。

張盛和表示,目前雙方取得的共識,未來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陸方可以要求交換的課稅資料只限具體個案,且限為居住者及所得稅單項稅捐,不包括第三地資訊。

陸方需遵守「四不原則」,即不溯及既往,在協議生效前的案件資料一律不在提供範圍;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例如洗錢防治等;以及非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非具體個案亦不提供。

財政部也將在租稅協議簽署後,訂定健全我國資訊交換機制專案計畫,研訂資訊交換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同時納人「聯合審查機制」由財政部以外的相關部會併同審理交換資料的請求是否符合協議範圍。

張盛和強調,課稅資料交換程序嚴謹,台灣目前與28個國家訂有租稅協定,也負有課稅資料交換的義務,但近八年來,提出交換課稅資料者僅有19例,台灣審核同意提供者亦僅有13案,證明課稅資料交換門檻極高,並非簡單易得。